请输入
菜单

财税〔2013〕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成文日期:2013-08-02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上一个
财税〔2013〕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个
财税〔2013〕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最近修改: 2024-11-30Powered by